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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07 09:41:08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 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用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元。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