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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提升审判业务质量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 程旭文  发布时间:2014-08-15 11:23:23 打印 字号: |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在法院审判工作的运行中,制度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在藏区如何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提升审判业务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也是藏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层层筛选,先后两批共评出90个“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通过借鉴这些文化建设示范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很少发现涉及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方面的具体内容。下面针对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谈点认识,仅供参考。
一、法院制度文化内涵
     在我国,法院文化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不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法院文化的内涵、构成、特点等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认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从上述法院文化概念界定来看,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法院文化”或者法院文化有关研究文章多出自于法院院长之手,而且主要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以及地方法院审判等报刊。
    法院制度文化研究作为法院文化研究的重点,截至目前,还没有具体、专门、系统研究法院制度文化方面的论著。法院制度文化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法院制度的规范化与内化。制度本身就是规范,但这种规范的产生、实施、达成效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制度文化关注的并非制度的制定,而是如何让制度管干警,如何让干警自觉接受制度的管理。法院制度文化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制度本身,二是制度所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院全体干警。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是否和谐发展,主要看法院制度和干警是否和谐发展。在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中我们不能片面的、机械的强调制度本身或者干警对制度的自律性,而必须把制度本身的建设和干警对制度的信仰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这才是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理性出路。
    本人从法院实际工作的角度,通过理性分析和思索认为,法院制度文化是在法院审判工作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全体干警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公正、效率为特征的以文字形式表现出的制度规范和法院全体干警对制度规范的信仰程度的总称。
二、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制度直接目的就是如何让制度管干警,如何让干警自觉接受制度的管理。法院制度文化的核心是“能动、和谐”,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培训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政司法的干警队伍,其方法靠自律和他律,制度文化建设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他律。
    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现状主要体现在制度本身科学、合理的制定以及干警对制度的信仰程度等方面。所以,藏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并加强了法院干警对制度的信仰。首先,藏区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制度,通过发挥这些规范制度的作用,调整法院干警言行举止等。如我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1年编纂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规章制度汇编》,涉及党务、政务、行政管理规定;部门岗位职责;审判业务规范;队伍管理规章;党风廉政建设及其它等八大内容,具体七十四项规章制度。我州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和其它藏区的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规范制度,有效地推动了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发展。其次,加强干警对制度的信仰程度。规章制度出台后,通过学习贯彻,规范了干警的行为,促进了审判业务工作的发展。在法院实际工作中,让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的局面逐步形成,也提高了干警对制度的信仰程度,逐步让他律变为自律,营造了制度和干警能动、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藏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不足
    目前,通过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提升法院审判业务质量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亟待解决。制度文化建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干警对制度信仰程度的不足和制度本身的不足两个方面。
(一)干警对制度的信仰不足,阻碍制度的落实
    在藏区审判业务工作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很多规章制度,但由于法院干警的工作环境恶劣、经济条件较差、案件数量较少、工作压力较小、干警素质较低等原因,在审判实践中规章制度落实不尽如人意,干警对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不高,干警的心目中制度规范理念不强,习惯于落后的领导管人、管事、管案的“人治”管理模式,导致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并未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直接影响了审判业务质量,阻碍了制度的落实和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影响提升审判业务质量
1、巡回法庭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在藏区,因受地域广阔,农牧民居住分散以及固定法庭相对较少等不利条件的制约,巡回法庭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已有巡回法庭工作规章制度,难以充分发挥藏区巡回法庭——法律宣传、咨询,指导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立、审、执等功能和作用。目前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主要靠党组或领导的要求开展,并没有具体的巡回法庭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规定去开展。这就需要对相关原则、工作程序、考核监督等事项,出台较为完善的巡回法庭制度,规范和调整巡回法庭工作。我院2008年虽然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两级法院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考核监督力度不大,指导作用发挥欠佳,存在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大多喜欢随意安排开展巡回法庭工作,领导管人、管事、管案的现象仍突出,影响了提升审判工作质量。在其它藏区一些法院开展巡回法庭工作没有制度依据、制度保障或未按照制度规定去开展的情形也同样存在。
2、法院调解制度难以满足本地区调解工作需要。法院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方法活、易执行等特点,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在藏区受当地调解文化的影响,法院诉前、诉中调解遇到较大的困难,实践中大多数农牧民愿意把矛盾纠纷交给人民(民间)调解组织调解,而不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在他们心目中法院调解不如人民调解(民间)的想法根深蒂固,法律公信力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人民(民间)调解组织和法院调解的案件数量比较,人民(民间)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数量往往是法院调解案件的数倍(见表一)。
表一: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案件数量比较
年度 人民调解 民间调解(据不安全统计) 法院调解
2009 976件 200件左右 152件
2010 981件 200件左右 161件
2011 1114件 200件左右 189件
在藏区有一些案件因涉及藏族部落习惯法,加大了法院调解难度。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照藏族部落习惯法的规定,赔“命(血)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赔偿数额往往高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赔偿数额,而且很多藏区当事人深受部落习惯法赔“命(血)价”的影响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情形下,赔“命(血)价”的数额越来越高。此外,依据藏族部落习惯法结婚的事实婚姻而引起的同居后“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案件也深受习惯法的影响而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的冲突,导致法院调解难度加大。在藏区,法院被动的、单纯的敞开大门,等待当事人要求调解已经不能适应解决当前藏区矛盾纠纷的需要。
3、队伍管理制度存在薄弱环节。有些法院在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中制定了很多奖惩办法,大部分都体现在物质层面上,而对于提拔选任等政治待遇方面并未作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专业人才提拔使用重视不够。在藏区法院,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以及提拔选任干部制度不科学等原因,导致法律人才流失情况严重。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施行后,通过国家A证、C证人员在藏区具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在2009年底实行特殊C证司法考试后,通过国家A证、C证人员都有调出法院的意愿或已调出。根本原因在于所在单位很多人都通过了司法考试特殊C证,拿到了法官资格,并且在本单位里国家A证、C证人员与特殊C证没有区别,在提拔选任干部时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使通过A证、C证人员调出或者有意愿调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二是对“双语”人才培养选拔重视不够。在藏区“双语”人才少,尤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双语”人才更少,得到提拔的“双语”法官属凤毛麟角。
4、翻译保障制度欠缺。在藏区法院,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藏族,现有“双语”法官已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之近年来藏区法院专职翻译人员极度匮乏,均对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出台解决翻译人员和翻译工作的保障制度,是藏区法院提升审判业务质量的迫切课题。
四、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提升审判业务质量
在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下,大力深化法院文化建设,尤其着力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这一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对增强队伍素质,提升审判业务质量,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干警对制度的信仰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我们加强制度文化建设,把墙上的制度、书本里的制度内化为干警自觉的行为,不断加强自我约束管理。制度作为干警言行的他律,从客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制度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制度成为干警心中的自律——信仰。所以,在实践中提高干警对法院制度的信仰,促使干警把外在的制度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增强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以制度管事、管人、管案的良好工作环境,对提升审判业务质量至关重要。同“法治”代替“人治”一样,在审判实践中要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代表领导管人、管事、管案,必须强化制度的约束和文化引领作用,树立制度至高无上的信仰地位。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1、完善巡回法庭制度。鉴于目前藏区 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够、缺乏完善的制度调整和保障的实际,要尽快制定完善藏区法院巡回法庭工作制度,充实和发挥巡回法庭的多功能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在制定巡回法庭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具体规定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诉前调解案件(个人和组织协助调解的程序)和受理案件范围、诉讼费收取程序、巡回法庭实际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物质保障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通过不断梳理、删改、补充、完善巡回法庭制度,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质量。
2、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基于法院在诉前(诉中)调解中易受各种因素影响,调解难度大的考量,实践中藏区法院应当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牧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与其他部门一道共同建立符合藏区特色的大调解体系,通过制定藏区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增加和谐因素,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解决藏区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实际调解工作中,还要改进只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进行调解的做法,出台符合自身实践需求的具体调解制度工,明确规定调解原则、调解案件范围、调解方式、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等内容,调整和规范藏区调解工作,以利于提高审判业务质量。
3、完善队伍建设制度。制定藏区特色的提拔选任干部制度。一要强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提拔制度,给予政治待遇的方式留住人才,重用人才,为保障审判业务质量提供人才支持。二要加强工作能力较强的“双语”法官提拔制度。提拔时不仅要考虑“双语”水平的高低,还应考虑业务知识水平,优先提拔“双语”水平和业务知识较好的法官。通过出台提拔选任干部制度保障专业人才和“双语”人才的使用,为提升审判业务质量服务。
4、制定法院翻译保障制度。随着藏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翻译保障制度,将有力推动审判业务的科学发展。首先,要大力培养“双语”法官。目前,在藏区法院缺少专职翻译人员的情形下,由“双语”法官兼行翻译工作,既能缓解燃眉之急,又能增强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法官审判业务质量。其次,要吸收和聘请专兼职翻译人才。在一时调入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强与其它单位、组织的协调,建立一支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和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翻译队伍,这对解决藏区法院“双语”法官人数不足问题,确保藏区审判业务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总之,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法院干警对制度的信仰和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逐步完善具有藏区特色的巡回法庭、调解、人员提拔选任以及翻译保障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质量。

责任编辑:仁青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