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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南才让犯故意伤害一案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15 11:51:36 打印 字号: | |

(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黄刑初字第1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南才让,男,蒙古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河南县人,住河南县柯生乡毛曲村03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仁青加,审判员完玛当周,代理审判员拉毛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索南才让家门口停的车堵住了普化加乘坐车的路,继而与被告人索南才让等人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普化加又推倒被告人索南才让家院门,冲进院内与其父撕打,被告人索南才让见状后,便从屋内拿刀从窗户跳出将普化加捅伤。被害人普化加经河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被告人索南才让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医院证明、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供述。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索南才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出庭意见认为,被告人索南才让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索南才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索南才让家门口停的车堵住了普化加乘坐的车的路,因为让道的事情,普化加与被告人索南才让等人发生争执,被索南才让的家人劝开回家,其父母将被告人索南才让和其弟锁在房内。普化加推倒了被告人索南才让家院门,冲进院内殴打被告人索南才让父母。被告人索南才让见状后,便从屋内抽屉中拿刀从窗户跳出朝普化加左腋下捅了一刀。被害人普化加经河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索南才让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普化加系左胸部锐器伤致左肺上叶损伤急性出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河南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0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索南才让,出生于1988年4月27日。
3、河南县人民医院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当时的伤情及抢救过程、死亡的详细情况的事实。
4、证人扎西端智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我开着车经过优干宁镇游牧民定居点送我朋友普化加和加科到普化加的弟弟家去,当车行至凶手家门口时,有辆车停在凶手家门口,我打了一声喇叭于是加科下车去说让一下路,让我们过一下,这时有个男的出来打算给我们让道开车门时,我朋友普化加说我下去一下,然后不知道怎么了就和那个要开车让道的男的吵起来了,我就下车准备劝一下,那个男的和我朋友普化加就相互撕住了对方的头发,我就过去劝开了,这时凶手家的家长把凶手和他弟弟拉到房子里去了并把大门也关上了。普化加就说他的手机不见了并打算和凶手家人打架,我劝普化加走,普化加当时喝醉了根本不听话,我就去叫他弟弟卓玛加,回来时普化加把大门推翻后进院子里了,将凶手的父亲头发撕住往地上拉,这时人很多,普化加在喊我被刀捅了,当时被捅的部位是左腋下,然后我和桌考、加科等人将普化加送往河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大概半个小时后普化加就死了。
5、证人旦正昂杰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18时左右的时候我在我叔叔尕桑多杰家,我听见门外有人打车喇叭,然后我和我两个弟弟索南才让、罗藏开智一起出去看了一下,当时有辆白色越野车要过,让我的车让道,我准备开车门让道时那个男的就过来对我说快点让道之类的话,当时语气很重,我就说我不上车怎么让道,然后那个男的就冲上来准备打我的时候被我弟弟罗藏开智劝了一下,被捅死的那个男的就和我弟弟互相撕起来了,我们去劝架,劝开了,我叔叔和我就把我两个弟弟锁到屋子里,我叔叔还把大门也关上了,然后我就把车开掉给他们让路了,我从后面绕了一圈后回到我叔叔家时,我叔叔家的大门被推翻了,我进去一看,那个闹事的男的被捅了一刀,他朋友把他送到医院去了,紧接着公安机关就来了。当时我不知道,那个被捅的男的被拉到医院后我弟弟索南才让说是他捅的。
6、证人罗藏开智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我和父母还有我哥索南才让,还有表哥旦正昂杰在家,听见有人在门外打车喇叭,我出去一看是辆白色的车,被我哥旦正昂杰的车挡住了道,那个车司机就对我说让下路,我说好,这时我哥索南才让和表哥旦正昂杰出来准备让路时,那辆白色的车里下来了一个男子并过来对我表哥旦正昂杰“快点让路,没听见吗”说着冲向我表哥准备打架,被我哥索南才让劝了一下后,那个男子就过来撕住了我头发,我也撕住了那个男子的头发,这时我父母出来劝架了,我父母把我和索南才让拉进房内,并将房门锁上,也把大门锁上,我表哥旦正昂杰就把车开走给他们让道了。这时那辆白色车的司机在给别人打电话在说你过来,我劝不住那个男子之类的话,过了一会后就来了一个黑脸男子然后那个黑脸男子和死者将我家大门推翻了,并冲进来将我父亲压倒在地上打,这时我哥索南才让就拿吃肉的小刀从窗户里跳出去后顺势用右手往死者左腋下捅了一刀,将那个黑脸男子推到一边去了,那个黑脸男子也没敢动手,然后那几个人就把被捅的男子带走了,这时公安机关的人来了。
 7、证人尕多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我在家,我侄儿的车停在家门口堵着路了,大概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出门看了一下,看见我小儿子罗藏开智和一个男的又准备打我儿子索南才让,还打我媳妇才吾,当时那个男的见个人就打,被捅的那个男子的旁边有两个人,也没劝架,然后我和我媳妇将我两个儿子拉回了家,并将房门锁上,还把大门锁上了,这时我侄子旦正昂杰就开车给他让道了,那个被捅的男子好像打电话在叫人,一会儿来了个黑脸的男子在骂“你家两个狗儿子出来”接着死者,黑脸男子和一个穿藏服的就砸我们家的大门,这时我媳妇就劝他们别这样,那黑脸男子就用狗棒打我媳妇但没打着,后来那几个人就把我家大门推翻了,那个被捅死的男子就一拳把我媳妇打翻了,接着那个黑脸男子用狗棒打了我一下我将狗棒抓住了,那个被捅死的男子和黑脸男子把我压倒在地,我儿子就从窗户跳出来将那男子捅了一刀,并把黑脸男子推了出去,我就把我儿子索南才让拉住了,那几个人就把被捅的男子拉走了,一会儿公安机关就来了。他当时没看见死者被捅,是死者自己说被捅了,我儿子索南才让说他没办法才捅的。
8、证人加科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我和普化加、卓考还有扎考我们喝了一天的酒,期间卓考骑摩托车回家了,到下午18时左右我和普化加还有扎考准备开车去卓考家去接他,然后我们准备去我家喝酒,当行至优干宁镇游牧民定居点卓考家附近时,我看见有辆车堵住了路,这时我就想下车方便一下顺便过去让那辆车让一路,让我们的车过去,因为当时我喝的很醉,下车后我什么也想不起来了,不知道过了多久后我酒有点醒,这时我就在河南县人民医院,这时公安局的人还对我说了一句你喝的这么醉干什么,这时我朋友普化加已经被刀捅了,具体是谁捅的我也不清楚。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9、证人卓玛加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的时候,我喝醉了在家睡觉,这时同村的扎考到我家叫我说:“你哥哥普化加被打死了,你来看一下。”于是我也就跟着他出去了,当我走到哪家人门口时,我哥哥普化加没什么事,我模糊中听见扎考说这大门推不开,把门抬起来就会倒了,于是我也拿着狗棒打了一个人,我当时喝的很醉,我酒醒过来时我发现已经到县医院了,这时我也知道我哥哥普化加被捅了一刀,我还看了一下伤口,被捅在左腋下,之后我哥哥经抢救无效后身亡了,事情的经过我一点也记不起来了。
10、证人才让卓玛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的时候,看见柯生的尕白家门口有几个人在打架,当时在场的有索南才让、扎考和那个死者等人,过了一会后我看见死者的弟弟卓考也来了,他们朝尕白家喊“出来狗杂种”这时尕白的媳妇在求他们不要这样,那个被捅的男子就说我一个5、6千元的手机说丢就丢了吗?于是他和他弟弟把尕白家的大门推翻了冲进去,当时卓考手中还拿着打狗棒,后来我看时那个男子已经被捅了一刀,被卓考等人开车拉走了,后来我问谁捅的,索南才让说是他捅的死者。他们打架好像是因为车挡道原因引起的。
11、证人才吾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18点左右,我两个儿子索南才让,罗藏开智和我丈夫还有我丈夫的侄儿子在家,这时有人在外边打喇叭,我说可能是有车要过,这时我两个儿子和旦正昂杰就出去了,有辆白色的车里下来一个男子就对旦正昂杰说快点让路,当时口气很硬,旦正昂杰说车不发动咋让?这时这个男子就冲上来准备打旦正昂杰,被我儿子索南才让劝了一下,那个男子就准备打我大儿子,这时我小儿子罗藏开智和那个男子相互撕住了头发,这时我丈夫从屋里出来和我一起将他们劝开,我和丈夫把两个儿子强行拉到房子里把门锁上,也把大门锁上了,我就求他们不要这样,这时那个黑脸男子和死者把大门推翻了,被捅的那个男子就往我脸上打了一拳,然后就把我丈夫压倒在地打,一会儿就听死者对我们说他被刀捅了并指着左腋下,当时死者的左腋下流着血,然后黑脸男子就和几个人把死者带走了。
12、证人拉目草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天快黑的时候。扎考到我家找我丈夫说:“你哥哥被打了,你过去看一下。”我丈夫和扎考就走了,我带着我女儿跟着过去了。到了一个院子我看见普化加在地上坐着,旁边一个人扶着他。然后我们就把普化加扶到车上,送往医院,我和女儿没去。后来我和普华加的媳妇去了医院看见普华加在打点滴,没几分钟就不行了。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中心现场的位置和方位,现场位于河南县游牧民定居点,索南才让家住房属柯生乡牧民在县统建房屋。索南才让家院东西长14米,南北长12.4米,院内南侧为三间正房和一间煤房,院门在东墙上,北侧为别家房后墙,西侧为院墙。院内沙石地上有一70厘米×100厘米的滴落血迹,血迹距北侧水泥台阶边缘230厘米,距西侧院墙667厘米。血迹西侧185厘米处有一撮黑色毛发(编号:1号毛发)1号毛发距北侧水泥台阶边缘276厘米。1号毛发西侧270厘米处有另一撮毛发(编号:2号毛发),2号毛发距北侧水泥台边缘210厘米,距西侧院墙210厘米。
从窗户进入西头单间内,窗户下摆放有一长方形桌子,方桌西侧有一铁制牛粪箱子,箱子下地面上有一红色木把的单刃刀。
1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普化加系左胸部锐器伤致左肺上叶损伤急性出血休克死亡。
15、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书证实现场血迹与被害人的相同,现场石块上的血迹与死者普化加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本地汉族(ID)通用随机群体中的似然比为4.84×1020。
16、物证匕首一把经辨认是被告人索南才让所使用的凶器。
17、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尸体解剖情况。
18、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索南才让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19、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被告人索南才让供称,2013年2月10月17时许,旦正昂杰开车到河南县游牧民定居点的我家做客,当时他把车停放在我家门口,他在家没坐几分钟,就听见有车在外面打喇叭,我出去后看见旦正昂杰的车挡住了一辆由北向南驶去的白色皮卡车,那辆白色皮卡车的司机对我说:给我让路。我就对他说:我叫汽车司机出来给你让道,我把旦正昂杰叫出来后,旦正昂杰打开车门准备上车让道时,那辆白色皮卡车后座上下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就撕扯旦正昂杰还说:你怎么不让路,快点让路。我就劝那名男子,这时我发现那名男子喝酒了,旦正昂杰就开车给他们让路,这时我父母就把我和我弟弟罗藏开智锁在房子里,他们把大门也锁上了。这时白色皮卡车内又下来一名黑脸男子和那名男子用手使劲摇我家院子大门,我父母就央求他们俩不要这样,那名黑脸男子就从大门缝里往我母亲脸上打了一拳的同时嘴里还骂我母亲是狗女人,他还甩着打狗棒准备达到我母亲,我母亲躲开没打上。他俩人就把大门往上一台把大门取下来了,他俩一进院子就把我父亲压在地上,那名黑脸男子用打狗棒打我父亲时被我父亲抓住了狗棒他才没有受伤。我没有看见是谁打伤我父亲的但是他的鼻子在流血,我就从房子里的茶几里将切肉的刀拿出就从窗户里跳出来了,我右手持刀跑向那名打我父亲的男子由上往下向那名男子的左腋下捅了一刀,那名男子当时就躺倒在地下了,其他人也站在原地,一名女子和那个黑脸男子就把被捅的那名男子扶出去了,随后公安机关到了并把我带到了公安局。
(四)一审判案理由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索南才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南才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减轻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南才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索公才让的行为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这是本罪区别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本质特征;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两种情况。重伤以上的,年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年满16周岁才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本案中被告人索公才让被其父母锁入房内,看见自己的家人被别人殴打,于是找出刀子从窗户跳出,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索公才让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被告人并不是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二实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被告人索公才让的行为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索公才让定罪。

 

 

责任编辑:仁青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