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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开庭审判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略见
作者:尖扎县人民法院 孙瑞杰  发布时间:2014-08-15 16:35:22 打印 字号: | |

     所谓巡回审判,就是指法院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民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1。巡回开庭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案件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人民群众的地点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活动。巡回开庭是巡回审判制度(巡回立案、巡回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我国司法为民措施的主要体现。但作为一项制度,它的运行必定尤其不完善之处,在此分述巡回开庭审判的利弊及其完善略见,不妥之处,望多指正!
一、巡回开庭审判的特点
      一是巡回收案。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为解决群众诉讼难,法庭也可以依法受理口头诉讼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人民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可以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对于弱势群众,可开展司法救助,诉讼费缓交权下放给各法庭庭长,对经过审查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的,庭长可以当即决定允许其缓交诉讼费。
       二是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或邻近地区,则应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立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将法庭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开庭前,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开庭时,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解或者审判,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使一方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另一方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法制的宣传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接近法律,切实理解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法律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哪些应当找政府部门解决。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地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重大案件发生。巡回法庭根据一年四季农民作息时间不同的情况,可实行错时工作制、假日法庭等制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给群众以最大程度的方便。因为法庭的作息时间有时和农民的劳动生产时间产生矛盾,法庭就采取早上门,晚加班的形式,保障当事人的农业生产不耽误。比如夏天,法庭上班时农民正在下地干活,中午较晚才回家。巡回法庭就牺牲午休时间查找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做调解工作。有时将开庭时间定于晚八点以后。为解决边远乡镇的农民群众打官司路程远的实际困难,直接将巡回法庭车开到群众的家门口。
      三是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注重调解则是巡回办案中的一种手段。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爱争口气,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巡回办案中,法官应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这样,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
      四是指导民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巡回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分布在各个乡、镇、村)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法院可针对农村调解人员结构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日常工作开展不利的现状,利用巡回法庭这一有效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在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办案的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或调解,使其耳闻目睹,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作能力;另一方面,采取集中授课、散发资料、个案讲评等形式为人民调解员补充和更新法律知识,为人民调解员有效的处理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是体现“两便”。巡回审判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庭结清,法院在司法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二、巡回开庭审理的利与弊
根据以上特点,结合巡回实际,将巡回开庭审理的利弊分析如下:
(一)巡回开庭审理的优势
1、贴近百姓,情感交流更充分,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巡回开庭将法庭开在院坝、田间,开在当事人的家中,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山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无形中令当事人对专程前来的法官产生亲近感,从而更易于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2、深入现场,争议展示更明白,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对于一些相邻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到矛盾的始发地点开庭,更有利于还原事情真相,达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3、旁听者众,以案说法更直观,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宣传
巡回审判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纠纷解决机制,更重要的是它还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因为巡回审判制度贯彻的是群众路线,它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使案件事实得以很快查清,调解处理得以很快开展,而且还能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因此,作为巡回审判制度中最能直观反映诉辩双方的对抗、最能以戏剧化的形式表现法律与百姓之间千丝万缕联系的部分,莫过于巡回开庭了。在巡回开庭的过程中,从宣布开庭,到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从双方举证质证,再到相互辨论与最后陈述,无一不在向所有参加开庭的当事人与旁听者还原着一场善与恶的鼎力角逐,演绎一场诉与辩的精彩交锋。这场跌宕起伏的“表演”,向人们展示的不仅仅是法在实体上得到的伸张,还有法在程序上要求的严谨。
4、巡回量多,基层联系更紧密,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
一件巡回开庭的案子,法官深入农村、社区的次数实际上往往不只一次,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当地调查案情的过程中,法官往往会请当事人所在村社基层干部协助寻找或一起做调解工作。一年下来,法院与基层干部的联系得到了大大加强,形成了法院工作依靠并扎根基层、基层工作以法律为指导、基层干部法律素养获得极大提高的良性互动局面。比如,法官在村、社干部的带领下找到当事人发放相关法律文书并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点的群众参与旁听等,都令基层群众对法律具有了较为直观的感性认识,从而使其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也为今后能有效调解民间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法院通过与基层组织的频繁接触,更能了解案件相关的实际情况、产生的历史背景并预见到处理的积极或消极后果,极有利于调查、取证、调解、判决甚至诉前介入调解等工作的开展。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审判制度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半天的路,也不会为了打官司而耽误农时。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巡回审判制度也不例外。
1、秩序较难维持,矛盾纠纷易激化
在田间地坝巡回开庭,其意义本身等同于送法下乡,而送法下乡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孱弱的表现。一种权力(哪怕是国家权力)离开自己的基地或中心地区,作为外来力量进入一个相对陌生的地区(如偏远乡村),往往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发挥出更少的效力10。此外,与设施齐备的法院开庭相比,在当事人家中就地开庭,庭审设施相对简陋许多。一张破旧的饭桌当审判席,几根条凳当座位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规法庭建立起来的高高在上的形象被极大弱化,拉近与当事人距离、提高亲和力的同时,也必然降低了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进而影响了法的影响力和威严性。在巡回开庭中,旁听者随意起哄、嘲笑(虽然并非针对法院、法官),甚至与当事人争执不休的绝非个别现象;而当事人情绪激动下拍桌子砸板凳的情况则比比皆是,脾气一上来扭头就走的也并不鲜见。为了达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法官不得不频频休庭进行劝说,有时会让人产生“当事人爱怎么就怎么,法官(法院)也得将就他”的不良感观。
2、软硬件跟不上,人身安全现隐患
目前,即使我们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审判站点,都难以配备检测危险物品的仪器以保障参加开庭审理人员的生命安全,更别说农村院坝、当事人家中了。为便民利民,巡回开庭的地点一般系较为偏远的农村,一辆普通警车,法官与书记员一坐,便最多只能再带上一至两名法警,很难想象一旦遭遇聚众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仅凭一两名法警能够较好地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恶化。而如果增派法警、更换大车,由于庭审状况的千差万别和偶然性,又可能产生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消耗。
3、偏远地区开庭,办案效率难提高
    巡回开庭地点多处于远郊农村,由于路途遥远,巡回办案的法官一天一般只能到几个地方,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能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前去法庭立案;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不一定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到节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办案成本。
三、巡回开庭审理制度的完善
    巡回开庭作为巡回审理制度的一环,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学者提出:“有关司法的将来的概念和观念必须考虑现代社会的现实要求,尤其是促进社会和平和协调的要求。”11我国的巡回开庭制度毫无疑问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应当且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巡回开庭制度,针对巡回庭审实践过程中凸显的弊端,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四点措施:
1、利用巡回站点开庭,规范法庭纪律
    巡回法庭为方便百姓诉讼、减少诉讼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而设,而设置于基层的便民诉讼站(巡回审判点),因贴近村社群众居所、具有固定且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的庭审设施,成为巡回办案的最佳开庭地点。在巡回审判站内,应当悬挂或张贴国徽、法庭纪律告示牌,在外墙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将法院相关便民措施、相关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巡回审判站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等一一进行公示,不仅能指导群众进行诉讼,也起到了规范庭审纪律的作用。同时,法官在站点开庭时必须严格着装要求,严守开庭礼仪,通过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耳濡目染营造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扭转“嘻笑怒骂”皆开庭的局面。当然,这里只是指一般情况下最好选择在巡回审判站开庭,若遇特殊原因,如当事人身体不便、现场开庭有利于查明案情等情况,仍应到地坝田间进行开庭。
2、邀请基层干部旁听,共同维持秩序
     基层干部作为国家权能流淌并濡养于广大社区、农村的“毛细血管”,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群众间多年来形成的威信和其在亲民、劝解等方面的优势,较好地协助法官开展工作、有效地维持法庭秩序。基层干部一般系当地人,盘根错节的乡邻关系令其具有自然亲近父老乡亲的天性,近年来虽然产生了不少外地下乡的干部,但常年植根乡土的基层工作也令他们在群众中树立起了较强的威望。因此当地百姓往往对基层干部说的话、做的事比较信服,他们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一声喝止,常常比法官说十句都还奏效。另一方面,基层干部也能通过旁听庭审,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基层司法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3、加大安全保障力度,确保人身安全
    只有做好法官自身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安全的防范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法院庄重威严的审判形象,树立好法院权威12。近年来各地接二连三发生的庭审安全事件中,既有法官、也有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侵害,令庭审的安全保障问题日益严峻。巡回法庭因离开了安保设施较为齐备的法院机关,故应更加重视对突发事件、暴力事件的防范工作。为此,建议巡回开庭时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器,对参与庭审人员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进行隔离,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二至三名法警值庭,必要时还可请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秩序,以从容应对突发事件。
4、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力争当庭裁判
     巡回开庭的案件若能当庭裁判,就如同亲眼望着一条奔涌的江河最终汇入大海、亲耳听到一首激烈的交响曲奏完最后一个音符一般,既具有瓜熟蒂落之美,又兼备一锤定音之力。当庭裁判的案件较之定期宣判的案件,不仅能大大节约司法资源,还能起到更好的法律宣传效果,避免宣判前群众以主观臆测给一件可能并不复杂的案件制造变数。在巡回开庭案件中,法官经过长途跋涉到达庭审现场,至法律事实基本查清,留给其做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本已不多,因此,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是能否当庭裁判的关键。对此,我认为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格式化的形式,即将裁判文书的格式与内容按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分类制作成统一的文章格式,只需填进相应的内容即可13。

 

来源:尖扎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仁青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