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杨沫等一行7人,携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执协字第57号外省(区)执行案件协助函,要求我院根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1173号裁定书内容,协助执行在尖扎县境内某工区施工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使用的厦工XG808挖掘机(整机编号CXG00808K00IDI1431)一案。
该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某某、刘某某使用的厦工XG808挖掘机一台或冻结李某某、刘某某银行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30万元的财产。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李某某、刘某某厦工XG808挖掘机一台。
接到青海省高院执行案件协助函后,尖扎县人民法院立刻派法警大队组织警力全力协助,与蜀山区法院杨沫等同志具体安排部署执行工作,共同达执行地点: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进行强制查封李某某、刘某某厦工XG808挖掘机,经过疏导,人机分离,该挖掘机顺利装车,并将查封的标的物平安护送出县境。
至此,该案在尖扎县人民法院的成功协助下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