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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同仁县人民法院 马萍  发布时间:2014-11-21 14:21:42 打印 字号: | |

【摘要】司法统计是反映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并服务于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性指标。它是研究如何用计量方法来搜集、整理和分析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此来分析审判工作的现状,认识审判活动的规律。笔者就近两年来,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进行认真调研,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点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统计审判活动突出问题深层次原因对策建议司法统计是反映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并服务于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性指标。它是研究如何用计量方法来搜集、整理和分析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此来分析审判工作的现状,认识审判活动的规律。因此,人民法院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同做好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近年来,我院司法统计工作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司法统计人员的努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统计数据量增加,指标体系增多,统计任务更加繁重,我院不断强化院领导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在人民法院自实行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相结合以来,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软件已经多次升级更新,司法统计工作基本上做到统计的准确与及时,分析工作的到位。但是,现今我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其数据的准确性,破坏了整体效果,如不及时纠正,就会影响领导科学决策,甚至造成工作上的失误。笔者就本院近两年来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进行认真调研,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点初浅的看法。
 
一、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每个月司法统计的时间过于提前,统计数据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法院当月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从目前的司法统计情况看,基层法院每月的司法统计时间截止当月的20号,每月23号前要将统计的数据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把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数据汇总后,于每月的25号前报高级法院。依此类推,高级法院把各中级法院报上来的数据汇总后,再报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每月的司法统计数据时间只有20天,还有10天时间的数据只能统计到下一个月,最终导致每月的司法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不能反映人民法院当月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
 
2、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没有专职的司法统计人员以及司法统计人员没有参加过司法统计的专业培训,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就我院而言,司法统计员是兼职的,主要由立案庭的书记员负责此项工作,由于书记员还有很多其他工作,加上各级法院很少举办司法统计培训,所以,兼职的司法统计人员工作起来比较吃力,在司法统计报表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3、注重对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数据填报,而忽视了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目前我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做法是,首先司法统计员到各庭局室对各数据进行一一询问后归纳统计,尔后司法统计员汇总后,再将数据归总填报,最后报上级法院。负责司法统计的人员在填报司法统计数据时,能认真填报,反复核对,数据准确,但对司法统计工作的分析不够重视,对司法统计中的数据分析不具体,不到位。
 
4、司法统计软件设计不完善。我院至今为止不能通过自动提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不能实现自动化,各项目数据仍需手工填报。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在数据上可能还会有出入。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核对功能也不完整,一些报表不能完成自动核对。法院信息系统内的司法统计系统打印功能不完善,不能打印出符合要求的表格。
 
二、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1、领导重视度不够,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就我院司法统计人员而言,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领导和同事的正确认识而举足无措,无法更好的开展司法统计工作。
 
2、司法统计人员缺乏业务培训。目前,基层法院中大多数统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就我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司法统计人员进行更换,在工作交接时前任司法统计员向新任司法统计员传授自己总结积累的经验,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连续性的培训,如果前任司法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任司法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并且没有被纠正的机会。
 
3、基层法院数据报送工作保密性不强。由于基层法院的财力、人力、物力尚不能达到安装局域网,无法在近期内实现局域网联网,所以数据仍需要每月通过U盘等设备报送到上级法院,我院就存在这一现象,这样不仅保密性不强,安全值不高,而且报表人员还不得不为报送数据往返于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4、司法统计人员身兼数职,统计队伍不稳定。根据最高院要求,司法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而有的基层法院让临时聘用人员或者让其他岗位人员兼做统计工作,不能保证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统计工作是一门专门的学科,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特别是司法统计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难以制作出越来越高、精、细要求的统计报表。
 
5、由于认识问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在基层法院大多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支持,使得司法统计工作举步维艰。我院的司法统计员每月都是先要到各庭局室询问数据后进行统计,之后仍以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报表,从而使得司法统计工作失去了连贯性,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三、逐步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重新界定每个月司法统计时间的范围。至于时间范围的界定这需要考虑到各级法院层层上报的时间安排和连贯性。笔者认为,统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填报,不应提前做统计报表,或将当月的数据统计在下一个月。
 
2、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网络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司法统计分析处理高速化、通信传输网络化、信息贮存数字化,进一步提高立案和审判工作效率。最高院应尽快将东部较发达地区法院开发出来的、经多年使用较成熟的、符合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管理的应用网络系统软件在全国各级地方法院推广应用,形成一个能够宏观调控、高效规范、管理严密的统计分析自动化系统。
 
3、进一步落实好司法统计人员的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配齐配强司法统计专职人员,确保司法统计工作有专人负责。对那些不按照要求配备司法统计专职人员的法院要通报批评,责令配齐。
 
4、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各级法院的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司法统计业务培训纳入到审判业务培训的计划中去。通过培训,使司法统计人员掌握统计的基本原理,熟悉应用统计分析的各种技能,为做好司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从而不断提高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质量。
 
司法统计对于基层法院掌握工作情况,改进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档案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所以,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综合素质,以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来源:同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仁青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