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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仁青三知故意伤害一案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7-12 16:58: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10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当事人
    公诉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仁青三知,男,1994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9405010914,蒙古族,牧民,文盲,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毛曲村037号。2015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仁青三知就才让三知在微信群中辱骂其表弟叶旦才让一事,约才让三知在河南县柯生乡柯生村阿日合夏的桥头见面,在距北侧碌曲桥43.6米两人碰面后,被害人才让三知从后面用刀捅刺被告人仁青三知背部三刀,被告人仁青三知转身后与被害人才让三知撕打,期间,被害人才让三知又用刀捅刺被告人仁青三知额头、腹部等位置六处,随后被告人仁青三知掏出随身携带的狗棒朝被害人乱甩,击中才让三知头部三下,见被害人才让三知倒地通知其邻居后离开现场,后二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27日9时许,被害人才让三知在甘肃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才让三知系钝器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仁青三知身受刀刺伤9处,身体疤痕符合轻伤一级。1月29日,被告人仁青三知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仁青三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采取持刀捅刺被告人身体的暴力手段,意图就是要伤害或杀害被告人,并且至被告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轻伤,被告人对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无论从紧迫性、必要性、危险性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故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请求判决被告人仁青三知无罪。
    黄南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了制止被害人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而掏出随身携带的狗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仁青三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仁青三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仁青三知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仁青三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木制狗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本案重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过错,但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为了制止被害人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而掏出随身携带的狗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仁青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