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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法院典型案例6】强制执行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16:56: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文化工艺品创意有限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判令被告方某向原告青海某文化工艺品创意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1300元。


执行结果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某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经执行局干警线下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方某系申请人青海某文化工艺品创意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持股占18.18%,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对股权进行冻结公示,拟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股权冻结期间,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方某持有青海某文化工艺品创意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某名下,用于一次性折抵该案的全部执行款。后我院及时解除股权冻结,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
股权作为典型的财产权,具有请求权性质的同时,也具有支配权。股权的价值以及股权转让关系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执行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案件裁判的公信力,在股权强制执行中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股权抵偿债务,符合以物抵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竞合的立法精神,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市场交易秩序,又为实践中对特殊财产进行执行提供了新思路。该案的执行结果,既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法院尊重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自治的社会效果,更兼顾了申请人青海某文化工艺品创意有限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是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的最好体现。


 
来源: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