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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10】不当得利不可取,经典案例来说法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17:48: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某某某与被告查对原告公司的产品在青海安多卫视进行宣传一事商定,由被告查联系播出,原告公司支付播出广告费由被告查转交给电视台。当月原告公司分两次转款给被告查提供的账户广告费28000元。但被告查未能联系到青海安多卫视播出原告公司产品广告。此后原告公司自行联系电视台完成宣传播出并支付广告费。要求被告查返还28000元的广告费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查某转款28000元是用以支付电视台广告费,被告查某只是转付的中间人,现其并未将取得的广告费实际支付给电视台而占有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益。原告某某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请求权,其主张要求被告查某退还广告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原告某某公司广告费28000元被告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
典型意义
不当得利纠纷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本案中,恶意得利人明知无法安排播出某某公司广告而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广告费。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恶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无论所得利益是否存在,恶意得利人均应承担返还所得利益责任,若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故恶意得利人有较重的返还责任。


 
来源: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