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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法院典型案例12】多元化解+司法确认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18:02: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羊忠某某与羊本某某系亲属关系,2019年2月1日羊忠某某将自己车辆以57000元出售给羊本某某,但购车人羊本某某未能按期支付价款,双方于2022年6月份补签买卖合同,后羊本某某仅支付购车款10100元,尚欠469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诉至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泽库县泽曲镇辖区内居民,法院将该纠纷由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分流委派至泽库县泽曲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在泽库县泽曲镇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共同向泽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泽库法院审查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


裁判结果

泽库县人民法院通过音视频方式,依法对双方提交的司法确认申请书、承诺书、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申请人羊忠某某与羊本某某于2023年3月1日经泽库县司法局泽曲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积极意义主要有克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一些矛盾纠纷虽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却因没有强制执行力而出现“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等连锁反应,这显然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而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则能使许多矛盾纠纷的解决走出上述怪圈,很好地实现司法效益,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办案压力。就整个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而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也有其积极的作用,司法确认程序更为简易,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相对较少,有助于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纠纷,有利于非诉讼和诉讼的衔接,建立及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整体正义的最大化。


 
来源: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