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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法院迎两会·典型案例①】不能确定申请公开信息为涉密信息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4-01-25 11:23:13 打印 字号: | |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子某某拥有的部分草原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项目合法性,子某某申请公开该项目相关信息。某县人民政府超出法定期限仍未作出答复。子某某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后某县人民政府以所申请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但未提供经有定密权限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案涉项目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子某某认为该县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案涉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涉密信息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某县政府以案涉项目属于国家机密内容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责令自于法定期限内对子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时应对提供相应的证明,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来源: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