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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特辑】世界环境日,黄南法院发布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4-07-05 11:43:37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却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2021年6月29日(农历5月20日),被告人却某在位于某县东某村和香某村之间的树林发现一具被他人用捕兽夹捕获的马麝尸体,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麝香囊和可食用的麝肉取下后带至家中,麝肉被食用,麝香囊被却某以14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县措某乡洛某村村民角某某。2.2021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却某携带捕兽夹、刀具到某县东某村和香某村之间的树林设置捕兽夹捕猎马麝,一周后在距离捕兽夹50余米的地方发现马麝尸体,随即将马麝尸体带回家中将整只马麝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微信名为“马某”的男子。



裁判结果

同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却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却某认罪认罚,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却某坦白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却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却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上述酌定情节给予充分考虑,量刑建议准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打击犯罪,判决:一、被告人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违法所得2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捕兽夹5个、刀子1把、背包1个予以没收;违禁品马麝肉1块、装麝香空药瓶1个、马麝尾1条、马鹿鹿茸22块、马麝尾组织2个、马麝牙2个、麝香1块(粉末状)、麝香囊壳(带毛皮空麝香囊壳)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

本案也警示了广大公众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养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习惯,对于保护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还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生态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213国道京油加油站北侧以12000元的价格从却某某(已判刑)处购买马麝(死体)一只,后马某某将麝香取下并服用,马麝尸体被丢弃。后该动物尸体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马麝,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基于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给予了充分考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日缴纳)。


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马麝,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黄南地区特有的珍贵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市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政治价值。近几年,黄南地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频发,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马麝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主观具有明知故意,行为触犯法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法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打击了涉环境资源犯罪的嚣张气焰。人民法院今后也将继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彰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司法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公众参与,深入开展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环保理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携手共同创建和谐美丽家园。


案例三

被告人东某加、斗某加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东某加、斗某加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位于泽库县宁秀乡赛日龙村九社的自家部分草场进行非法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多年生牧草,并持续种植到2018年。经有关部门检测,涉案草场开垦面积多达282.05亩,草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用途为畜牧业。


裁判结果

泽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某加、斗某加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的三江源区域草场上随意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益诉讼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土壤侵蚀和草原退化,草原防风固沙、育养物种的功能减弱,破坏高原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要求二被告人支付草原植被恢复费47948.5元,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东某加、斗某加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东某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斗某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二被告人赔偿草原植被恢复费47948.5元,并在泽库县官方运营的宣传、普法、环保等微信公众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泽库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属于气候恶劣、生态脆弱的青南牧区,县域面积一半位于三江源核心区,禁止开发。三江源作为我国重要的淡水供给地,是数亿人的生命之源,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泽库县域内的草原属于高寒草原草甸,具有极其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草原退化会严重破坏土壤质量,引发自然灾害,破坏生态环境及农牧业生产。对于破坏草原的非法占用行为,应当做到零容忍、严惩治,时刻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草原保护及修复,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该案的审判既严厉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又有效保障了环境资源的恢复利用,对推进生意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填补牧民群众法律空白,认识到草原生态受法律保护,追求眼前小利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类的生存及幸福生活离不开高原生态健康。



 
来源: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熊涛